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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州坤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申宝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坤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宝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坤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李屯村西。法定代表人赵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宝雷,男,1974年8月21日生,���族,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到产权处、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到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他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鼓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元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