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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屹与被执行人马佳、南京新动态语言文化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佳,原屹,南京新动态语言文化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马佳,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原屹,女,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新动态语言文化培训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号商贸世纪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朱斌,该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马佳、原屹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动态语言文化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新动态语言文化培训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经营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18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局长审批,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牛利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