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桂娟、刘永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娟,刘永东,张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32号申请人:王桂娟,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刘永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院内)。被申请人:张艳杰,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院内)。申请人王桂娟与被申请人刘永东、张艳杰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桂娟为保证其权利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永东、张艳杰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为此,申请人王桂娟提供了本人的坐落于单城胜利街路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桂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申请人王桂娟的坐落于单城胜利街路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永东、张艳杰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桂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