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少捷、郑小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少捷,郑小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02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秀路现代家俱广场东区8楼。法定代表人:苏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捷,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小垅,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少捷、郑小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要求与吴少捷、郑小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雪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静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