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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殿忠、赵金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殿忠,赵金镯,刘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朱殿忠,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申请执行人赵金镯,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刘占恒,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殿忠、赵金镯与被执行人刘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占恒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