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凤芝、阮亚涛等与阮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阮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3146号原告:赵凤芝,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原告:阮亚涛,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解振波,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伟,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与被告阮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阮伟分别赔偿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0000元、15000元、15000元,合计100000元,2、判令阮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阮伟多次滋事殴打原告及家人,2015年2月20日,阮伟又纠集多人对三原告实施殴打,致使赵凤芝6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8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解振波住院64天,阮亚涛住院64天。被告的行为给三原告经济上及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失,特提起诉讼。阮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阮伟与赵凤芝、阮亚涛母子原存在宅基地纠纷。2015年2月20日15时许,阮伟同他人在太和县××墙镇××阮老庄对赵凤芝、阮亚涛母子及赵凤芝的外甥解振波实施殴打,造成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均受伤入住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赵凤芝右第3、4、5、6、7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80天,花费医疗费24509.09元,构成轻伤二级,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做出的伤残及三期的鉴定意见为:1、比照“道标”评为十级伤残;2、比照“工标”评为十级伤残,误工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阮亚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3197.28元;解振波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5194.73元。2015年12月14日,阮伟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赵凤芝、阮亚涛、解振波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阮伟因宅基地与三原告发生纠纷,纠集他人对三原告实施殴打,造成三原告受伤住院,并且造成赵凤芝轻伤及十级伤残,阮伟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对三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凤芝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4509.09元,误工费86.3元/天×120天=10356元,护理费104.36元/天×80天=834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80天=8000元,营养费30元/天×80天=2400元,交通费5元/天×80天=400元,鉴定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0821元/年×20年×10%=21642元,计77455.89元;阮亚涛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5194.73元,误工费86.3元/天×64天=5523.2元,护理费104.36元/天×64天=667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4天=6400元,营养费30元/天×64天=1920元,交通费5元/天×64天=320元,计:26036.97元;解振波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3197.28元,误工费86.3元/天×64天=5523.2元,护理费104.36元/天×64天=667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4天=6400元,营养费30元/天×64天=1920元,交通费5元/天×64天=320元,计:24039.52元。三原告仅要求阮伟赔偿赵凤芝70000元、赔偿阮亚涛15000元、赔偿解振波15000元,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阮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赔偿赵凤芝人民币70000元,赔偿阮亚涛人民币15000元,赔偿解振波15000元,合计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阮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