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专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治跃,文专,谈锦华,邓桂芳,曹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11号原告: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治跃。被告:文专。被告:谈锦华。被告:邓桂芳。被告:曹永胜。原告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118832元及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6日,原告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治跃签订《先锋装饰居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替被告周治跃装修位于冷水滩区珊瑚路创发城12栋1024号的苏琪养生护肤造型进行装饰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了装饰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并与其它几位被告一起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因欠刘军装修款在2016年2月4日前付清陆万陆仟元整,余款等2个月(再)付,未付余款壹拾壹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整。欠款人:谈锦华、邓龙(邓桂芳)、文专、曹永胜、周治跃2014年1月20日”。承诺书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的催促下支付了60000元,还欠原告118832元工程装修款迟迟不还,之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体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起诉状也未加盖公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沙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