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曲某某。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某某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041.1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