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特79号申请人: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庄村委洪庄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伟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顾国文,男,汉族,1961年3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常州市天宁区工人新村北25幢丙单元201室。申请人江苏欣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祥物业)与被申请人顾国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欣祥物业称,1、欣祥物业工作场所有保安室并安装有空调,能将温度降到33度以下,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2、欣祥物业在发工资的时候已经将加班工资及夜班津贴计算在内,顾国文每月拿到的工资都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加班工资及夜班津贴不应当再重复计算。3、欣祥物业从鹏欣丽都小区撤场,顾国文不愿意接受欣祥物业的安排,自行离职,欣祥物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由顾国文承担。顾国文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8日,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钟楼仲裁委)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254号仲裁裁决:欣祥物业支付顾国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0元、高温津贴800元、夜班津贴600元、经济补偿金6650元,对顾国文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欣祥物业以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但从其提出的具体撤销事由来看,均涉及对仲裁事实的认定,该事项不属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效力的范畴,故欣祥物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欣祥物业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欣祥物业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