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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明阁与冠县恒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汝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阁,冠县恒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汝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刘明阁,男,汉族,××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全,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斌,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冠县恒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汝君,经理。被告:李汝君,男,汉族,住聊城市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阁与被告冠县恒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汝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刘明阁负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