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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8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新与郭宏权、李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93-6号申请人:陈新。被执行人:郭宏权。被执行人:李拥军。被执行人:程小永。本院(2016)皖11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宏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的银行存款5727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超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