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8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新与郭宏权、李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93-6号申请人:陈新。被执行人:郭宏权。被执行人:李拥军。被执行人:程小永。本院(2016)皖11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宏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的银行存款5727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超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