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鼎轩亿(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鼎轩亿(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4054号原告: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辰前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珍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轩亿(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银大厦304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光,总经理。原告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鼎轩亿(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谦百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