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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60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某目前去向不明,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熊源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真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