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60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某目前去向不明,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熊源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真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