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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4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彦如与鲁新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如,鲁新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45之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如,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鲁新占,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彦如与被执行人鲁新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彦如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鲁新占暂无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彦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新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