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谦、张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谦,张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337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城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志良,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系该社营业部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张谦,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镇原县。被告:张建忠,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镇原县。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谦、张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贾志良、被告张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谦、张建忠共同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164963.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24日,张谦以经营火锅店为由向我社申请借款150000元,并提供了身份证明、镇房私他字第T563号他项权证、抵押人张建忠(张谦之父)的相关资料等,经我社审查,双方于2009年4月29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000元,月利率8.85‰,期限1年,按期结息,2010年4月29日到期,逾期加收50%罚息。同日,我社将150000元汇入张谦名下(账号:X)。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张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资金困难,同意偿还部分本金,请求免除罚息。张建忠未答辩。本院认为,张谦承认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谦在原告处借款,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将借款及时汇入被告张谦账户,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谦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张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张建忠以其所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成立,被告张建忠应在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张谦归还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0000元,清偿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164963.18元。张建忠在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计3012元,由被告张谦、张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