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孝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075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孝兰,女,193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