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勇、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李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玉祥,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黄勇与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玉祥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武鸣县支行的10×××17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祥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武鸣县支行的10×××17账户存款10151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