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娜丽与宜昌市西陵区三和足道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丽,宜昌市西陵区三和足道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992号原告刘娜丽,女,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三和足道馆,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号。经营者陈超超。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娜丽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三和足道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三和足道馆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告知原告刘娜丽七日内到本院办理公告交费事宜,逾期未交纳将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刘娜丽未能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娜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刘娜丽负担。审判员 丁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