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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郁庆朋、张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郁庆朋,张宝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593号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德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成海,蒙阴县常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庆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张宝丽,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系被告郁庆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郁庆朋、张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李连峰人民陪审员  韩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