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郁庆朋、张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郁庆朋,张宝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593号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德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成海,蒙阴县常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庆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张宝丽,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泗水县,系被告郁庆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郁庆朋、张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李连峰人民陪审员 韩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