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许绍聪与吴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绍聪,吴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许绍聪,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吴昌林,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许绍聪申请执行吴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昌林应偿还申请人许绍聪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40.00元、执行费12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昌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勇代理审判员 孙 迅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