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成阿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成阿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807号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海峰委托代理人:高旭明,男,汉族,现年47岁,住漳县庆丰供热公司。被告:成阿敏,性别:男,汉族,现年46岁,住漳县翠苑小区。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阿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昌娃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