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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全鼎与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刘全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横溪镇溪头村凉亭。法定代表人:徐陈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余龙,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鼎。委托代理人:斯有根,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全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上诉人仙居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