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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芜湖市运达食品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17号芜湖市运达食品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疫行政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9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付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二、自裁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81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执行员  周传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