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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政帅与大连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继革、王鹤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帅,大连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继革,王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帅,男。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飞,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革,经理。被执行人:陈继革,男。被执行人:王鹤飞,男。本院在执行王政帅与大连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继革、王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8460元,执行费22580元。另查:因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处房屋实施了查封。另,四被执行人再一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