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90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922。被告:麦某,男,汉族,住鹤山市,现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何某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赵卫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