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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90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922。被告:麦某,男,汉族,住鹤山市,现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何某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赵卫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