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322执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旦娃、郭玉翠、赵岁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旦娃,郭玉翠,赵岁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322执566-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城关镇东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旦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玉翠,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岁怀,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旦娃、郭玉翠、赵岁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0099.8元,案件受理费1555元,执行费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岁怀及其妻子乔某某在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划拨了被执行人赵岁怀在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赵岁怀妻子乔某某在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共计45164元,该笔案款已发放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2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