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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立新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立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105号原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罗家槽居民点,组织机构代码55201879-4。法定代表人:徐天贵,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大厦21-3。负责人徐丽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彭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敬小丰,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立新,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毕建华,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桂香,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立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习奇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人民陪审员  刘华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