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玉洁与吴大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洁,吴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洁。被执行人:吴大海。申请执行人张玉洁与被执行人吴大海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宽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育费35,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8月31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33.81元予以扣划(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2,983.8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13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吴大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宽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向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继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