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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红霞与被告朱继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霞,朱继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559号原告许红霞,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莲池区西白楼乡南常保村村人。委托代理人沈铸泉(系原告姑父),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继青,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于庄村人,住该村。原告许红霞与被告朱继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利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铸泉、被告朱继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红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朱继青离婚;2.不要求分割财产;3.二人所生双胞胎男孩归被告朱继青抚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朱继青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感情不合,被告有酗酒恶习,经常酒后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持续多年,如今双方已经无法继续正常人家的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患有疾病,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婚生子女应有被告朱继青抚养。被告朱继青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我们生育了双胞胎儿子。我们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红霞与被告朱继青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2008年4月16日生双胞胎儿子朱天琪、朱天帅。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酗酒,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继青表示改掉坏毛病,挽回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将近十年,且已生育双胞胎子女,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庭审中一心挽回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故为了家庭和睦,孩子有一个健康、和睦的成长环境,二人应珍惜夫妻感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红霞与被告朱继青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利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