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终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民终3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遵义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世军,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1单元10602室。法定代表人:黄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电广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百花医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利息部分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未约定利息;二、上诉人在一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合同完全履行的监播依据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为此举证证明。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也被当庭驳回。故被上诉人也存在过错,上诉人不应该支付违约利息和承担完全的诉讼费。被上诉人环球电广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环球电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百花医药公司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广告款1742465元,并从2014年4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我公司支付该款利息作为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百花医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24日,百花医药公司与环球电广公司就委托在重庆卫视频道上发布广告事宜签订了《电视广告业务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广告发布费由百花医药公司按每月500000元的标准在广告发布前向百花医药公司付款,其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2014年7月14日,环球电广公司向百花医药公司送达《停播通知函》,载明因百花医药公司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已播出其品牌广告106天,该项广告发布费一直未办理结算支付,截止2014年7月15日,应付广告发布费用总计为1742465元,现由于未付金额过大,付款迟延周期过长,致使公司面临巨大困难,经双方友好协商,将于2014年7月16日暂停百花医药公司广告的播出,直至款项结清后将安排后期广告播出。2014年7月15日,百花医药公司向环球电广公司出具《关于停播通知回函》,载明:已收贵公司发的停播通知函,经公司研究,同意于2014年7月16日停止在重庆卫视频道投放的“百花医药”(含“八味和胃口服液”和“鼻宁喷雾剂”品牌)广告,公司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完毕广告发布费余额,总计1742465元。2015年3月,百花医药公司又向环球电广公司出具还款说明函,载明:由于公司内部原因,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一直没能支付广告播出款,现拟定如下还款计划:一、2015年4月底前支付742465元,二、2015年5月底前支付1000000元。其后百花医药公司仍未支付该款,经催收未果,酿成诉争。一审法院认为,百花医药公司与环球电广公司签订《电视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环球电广公司为百花医药公司在重庆卫视频道上发布广告业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百花医药公司未支付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的广告发布费1742465元,环球电广公司向其发出《停播通知函》,从2014年7月16日起停播被告公司的广告,百花医药公司在其后向环球电广公司出具的回函中,对停播事实和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据此,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后合同已未再继续履行,故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在环球电广公司催收后,百花医药公司又向环球电广公司出具了《还款说明函》,再次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还款日期。故对百花医药公司尚欠环球电广公司广告费174246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百花医药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环球电广公司支付该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环球电广公司要求百花医药公司支付广告费欠款174246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百花医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因其未支付已确定的广告费欠款,在环球电广公司催收后,百花医药公司出具了《还款说明函》,其中再次对履行期限进行了约定,且环球电广公司对《还款说明函》上约定的履行期限也予以接受,故百花医药公司未按该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酌定由百花医药公司从《还款说明函》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之日(即742465元从2015年5月1日起,10000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环球电广公司要求从2014年4月起计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花医药公司辩称环球电广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且所欠款项不属实的意见,因双方对合同解除已经达成合意,在解除合同和确认欠款金额时,其并未提出环球电广公司违约的问题,应当视为百花医药公司已对环球电广公司的履约行为予以认可,故其提出环球电广公司违约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百花医药公司在出具给环球电广公司的回函和《还款说明函》中对欠款金额均进行了确认,现百花医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足以否定该欠款金额,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百花医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环球电广公司广告费欠款1742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中本金742465元从2015年5月1日起计息,本金10000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环球电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40元,由百花医药公司承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百花医药公司应否支付广告费的利息损失。首先,根据百花医药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出具的《关于停播通知回函》及2015年3月出具的《还款说明函》载明的内容可知,双方实际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就广告费金额及付款期限进行了确认,且百花医药公司在还款说明中确认未付广告费的原因在于其自身原因,故百花医药公司理应按照还款说明函承诺的付款时间支付广告费用。其逾期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按照付款时间及金额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其次,百花医药公司虽提出环球电广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百花医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百花医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百花医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