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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76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76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法定代表人洪文健,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1组。法定代表人黄甜,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丽阳广场A-17-3。法定代表人刘云太,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万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黄甜,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3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公证债权文书款本金人民币81157144.45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4855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B-2-5地块【巴市国用(2014)第4288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已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200万元,余款继续执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万勇、黄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煜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