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艺黔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艺黔,洪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7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泉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洒金北路28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219423-1。法定代表人金志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剑,系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艺黔,男,1994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农业户口,被申请执行人洪晨,女,1994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农业户口,系王艺黔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执行人王艺黔、洪晨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王艺黔、洪晨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本案审查申请。审判长  王瑞萍审判员  代洪莉审判员  张昌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蛟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