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敬祥与马俊伟、马关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祥,马俊伟,马关希,梁麦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658号之一原告:曹敬祥,男,194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栓群,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俊伟,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马关希,男,194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梁麦英,女,194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委托):艾红亮,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祥与被告马俊伟、马关希、梁麦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必须以另一案即原告马俊伟与被告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被告马俊伟申请中止该案件的审理,本案于2016年8月2日中止诉讼。另一案即原告马俊伟与被告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敬祥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恢复诉讼。现因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本案应恢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杨永青代理审判员 张慧芳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