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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囊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智囊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2583号原告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嘉骏中心。法定代表人林汉强,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梁志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博,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广州市智囊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升平路3号(自编9栋)之8。法定代表人涂加林。原告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智囊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志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了《会议活动确认书》,约定被告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在原告处举办会议活动,原告为被告提供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会议场所等服务,被告依约应在会议结束当天,即2015年9月20日,结清会议期间的全部费用。现原告已依约为被告的会议活动提供了相应的食宿服务及会议场所,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78009元的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78009元及以78009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25日的利息为1215.5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会议活动确认书》、《承诺书》、律师函、EMS特快专递详情单、妥投证明、QQ聊天记录。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有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为此,原告提交了《会议活动确认书》、《承诺书》、QQ聊天记录、律师函、EMS特快专递详情单、妥投证明拟证实其主张。《会议活动确认书》载明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约定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0日在原告酒店内举办会议以及会议安排、款项支付等内容。落款处分别加盖原、被告印章,落款时间是2015年9月14日。但原告提交的《会议活动确认书》是打印件,原告主张《会议活动确认书》是被告员工魏建代表被告使用微信号×××向原告的销售主任曾令兵使用微信号×××传送,但曾令兵的手机微信记录丢失,无法提供微信传送记录。《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20日在原告的欧亚国际酒店举办会议,实际消费总金额88009元,后经双方协商酒店给予减免10000元,即应付总金额78009元,已付10000元,剩余未结款68009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28日被告将在欧亚国际酒店举办的一次千人大会活动结束后再支付两次合计消费款项。《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了被告印章,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15日。庭审过程中,原告登录了QQ号码24×××83,QQ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12月23日QQ号码12×××11向QQ号码24×××83发送了该《承诺书》。原告主张QQ号码24×××83是原告销售主任曾令兵使用,QQ号码12×××11是被告员工魏建使用。律师函、EMS特快专递详情单、妥投证明显示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款项,被告于2016年1月1日收到了该律师函。原告主张被告应付费用为88009元,已付10000元,剩余服务费未能付清,故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时,原告同意减免服务费10000元,但被告未按承诺付款,原告现在不同意减免服务费100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服务费78009元。以上事实,有《会议活动确认书》、《承诺书》、律师函、EMS特快专递详情单、妥投证明、QQ聊天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会议活动确认书》是打印件,原告未能提交原件核对,也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会议活动确认书》是被告向原告发出,本院对《会议活动确认书》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承诺书》、QQ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员工魏建向原告员工曾令兵发送《承诺书》,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实际消费总金额88009元,原告经协商后同意减免10000元,即被告应付总金额78009元,被告已付10000元,剩余未结款68009元,并承诺剩余款项于2016年2月28日支付,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发送《承诺书》时原告同意减免服务费10000元,则被告应付总金额为78009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付100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68009元。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能在承诺时间付清款项,故案涉服务费不应减免10000元,由于双方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原告的该主张仅是其单方主张,并未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28日付清剩余款项,但未按照承诺履行,被告还应支付款项68009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至于原告超出本院认定范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州市智囊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8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东莞市欧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广州市智囊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金玲人民陪审员  陈妙玲人民陪审员  周福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华陈俊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