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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职丙合与郝新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丙合,郝新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48号申请人职丙合,男,194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新劳,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职丙合申请执行郝新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职丙合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新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职丙合借款9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新劳名下存款9300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92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