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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天河煤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富安煤矿、勃利县万宝煤矿、王东良等4人购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天河煤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富安煤矿,王东良,孙利东,刘殿业,李恩武,勃利县万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天河煤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经理。被执行人勃利县富安煤矿。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赵月霞。被执行人王东良,男,勃利县富安煤矿合伙人。被执行人孙利东,男,勃利县富安煤矿合伙人。被执行人刘殿业,男,勃利县富安煤矿合伙人。被执行人李恩武,男,勃利县富安煤矿合伙人。被执行人勃利县万宝煤矿。投资人王战友,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天河煤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富安煤矿、勃利县万宝煤矿、王东良等4人购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