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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永新与朱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新,朱昌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584号原告:罗永新。被告:朱昌玉。原告罗永新为与被告朱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朱昌玉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永新、被告朱昌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昌玉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朱昌玉仅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昌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永新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昌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