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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8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传娥、万可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娥,万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传娥,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万可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之女万慧敏在沂源农村商业银行有股权,因万慧敏尚无固定收入,其财产应为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可明之女万慧敏股权311253股及其股息、红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