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申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保礼、许新桩与王保礼、许新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保礼,许新桩,徐新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礼,青岛啤酒厂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新桩,西安铁路局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新丽,西安电器整流器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再审申请人王保礼因与许新丽、许新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保礼申请再审称,王保礼与许新桩、许新丽房屋买卖纠纷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三项规定:“王保礼、许新丽于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协助许新桩办理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一坊1号楼23层4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许新桩承担”。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许新桩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内容,拒绝办理过户,损害了王保礼的合法权利,请求许新桩、许新丽履行上述调解内容。综上,王保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许新丽、许新桩提交意见称,本案(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书内容是合法的,王保礼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二审中,王保礼与许新桩、许新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王保礼认可上述调解书是在三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王保礼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保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