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毓斐与乔瑞、肖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毓斐,乔瑞,肖威,湖北和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毓斐。被执行人乔瑞。被执行人肖威。被执行人湖北和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毓斐与被执行人乔瑞、肖威、湖北和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