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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襄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慧霞与被执行人原俊义、李红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惠霞,原俊义,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襄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师惠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原俊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惠霞与二被执行人原俊义、李红女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均无果,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单跃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