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国期与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期,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1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期,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梁宏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剑锋,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国期与上诉人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许国期在仲裁时提交了一份录音光盘,明信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深光劳人仲案[2015]266号仲裁裁决书记载,该光盘内容可以确认2015年5月6日,明信公司与许国期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许国期不同意续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信公司主张许国期未在仲裁时提出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于录音内容,明信公司主张只能确认许国期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许国期与明信公司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明信公司是否应向许国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数额,以及2007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明信公司确认其在与许国期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国期予以拒绝。许国期解释其拒绝的理由是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明信公司不同意,在仲裁时提交了其2015年5月6日与明信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5日届满,许国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明信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国期拒绝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同时,参照仲裁根据录音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许国期的主张更具有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明信公司与许国期已经连续订立了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国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明信公司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续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认定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因明信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许国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明信公司应当依法向许国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涉及到许国期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的问题。明信公司主张许国期多次入职其公司,从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期间许国期社会保险停缴可以证明许国期最后一次入职时间为2008年4月。许国期主张其入职时间2003年3月15日,并主张其社会保险断缴11个月的原因是明信公司为降低成本所有员工在上述时间段均停缴社保。本院认为,首先,明信公司并未提供许国期多次离职及最后入职的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其主张。其次,许国期对停缴社保原因已经做出了解释,明信公司如果不认可,其有能力提供全体员工上述时间段的社保缴纳记录来推翻许国期的解释,但其并未提供。综合上述情况,本院依法采信许国期的主张,认定其2003年3月15日入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故明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自该日起算。而对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问题,因明信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与银行流水相吻合,原审据此核算许国期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以上认定的事实,核算出明信公司应当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07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许国期该次工伤的医疗终结期为2006年4月20日,其最迟应当在2007年4月19日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许国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其该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许国期与上诉人明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明信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