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小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小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小甫,男,生于1975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小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6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小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小甫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田小甫的房屋、银行、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小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