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顾建彪与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太仓市云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彪,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太仓市云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太仓市土地储备中心,太仓市恒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顾建彪,男,1961年8月6日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18439-X。法定代表人朱XX,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云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34613-3。被告太仓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46720547-2。负责人金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恒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扬州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57811354-6。原告顾建彪与被告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太仓市云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太仓市土地储备中心、太仓市恒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建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原告顾建彪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