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岳茂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岳茂刚。本院在执行岳茂刚罚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