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11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岳茂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岳茂刚。本院在执行岳茂刚罚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