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彭郑香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郑香,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16号申请人:彭郑香,女,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系原新建矿职工李开明之配偶,本市新兴区兴富社区38号楼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47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9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6】第47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2,20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彭郑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答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彭郑香案件款22,200.00元,案件执行费233.00元。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