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所设账户2707020801103001279596、2707020801109000261858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