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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牛怀玉与臧华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怀玉,臧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怀玉,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臧华贵,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臧华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臧华贵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臧华贵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臧华贵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