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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秦立国与杨宇、启星公司、汇岩公司、胡路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利国,杨宇,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汇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胡路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2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利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宇。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汇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路涛。上诉人秦立国与被上诉人杨宇、启星公司、汇岩公司、胡路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秦立国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利国,被上诉人杨宇及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汇岩公司、胡路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2014年1月1日启星公司与汇岩公司签订了“采选、施工承包合同”,2015年1月16日汇岩公司以河北汇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文件的形式,作出了“终止合同告知书”,终止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该文件上附有“同意终止。牛建军。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日”的意见。二、2015年2月7日胡路涛在给装载机加油时,让在矿山上拉矿石时的杨宇帮忙,胡路涛用装载机料斗将杨宇及油桶、管子高举准备加油,由于胡路涛操作失误装载机料斗外翻,致使杨宇从高空摔下受伤。杨宇摔伤时秦立国未在现场。三、二审时秦立国主张是在给孟祥贵开装载机,上班时到孟祥贵处取钥匙,下班时交钥匙,每日工资200元。同时提供了2015年10月25日启星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孟祥贵20**年8、9、10月份矿石装车费”的明细单,清单上有牛建军、张玉喜、秦禄祥、冯永旭的签字。上述一、二、三项事实中载明,启星公司与汇岩公司已经终止了“采选、施工承包合同”,杨宇、胡路涛均是在启星公司经营的矿山中从事劳务,秦立国也是在矿山中从事劳务的工作人员。重审时应当进一步查明胡路涛驾驶的装载机的所有权人,该所有权人、胡路涛和启星公司应当承担杨宇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淑英审 判 员  张 甫代理审判员  薛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伟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