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2016)湘1202行审95号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文龙、张雪梅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文龙,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城东船山路与玉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邓友佳,局长。委托代理人谌铁业,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向勤,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被执行人唐文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唐文龙、张雪梅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3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3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文龙、张雪梅夫妇于2015年6月7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鹤城区征决[2015]X13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488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唐文龙、张雪梅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3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3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旷 洁审 判 员 杨宏勇审 判 员 彭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羽 更多数据: